建築拆除安全措施管理:
爆破拆除
1.爆破拆除工程應根據周圍環境、作業條件、拆除對象、建築類別、爆破規模,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將工程分為A、B、C三級,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爆破拆除工程應做出安全評估並經當地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後方可實施。
2.從事爆破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承擔相應等級的爆破拆除工程,爆破拆除設計人員應具有承擔爆破拆除作業範圍和和相應級別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作業證,從事爆破拆除施工的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3.爆破器材必須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申請《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到指定的供應點購買,爆炸器材嚴禁贈送、轉讓、轉賣、轉借。
4.運輸爆炸器材時,必須向工程所在地法定部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派專職押運員押送,按照規定路線運輸。
5.爆炸器材臨時保管地點,必須經當地法定部門批準,嚴禁同室保管與爆破器材無關的物品。
6.爆破拆除的預拆除施工應確保建築安全和穩定,預拆除施工可采用機械和人工方法拆除非承重的牆體或不影響結構穩定的構件。
7.對煙囪、水塔類構築物應采用定向爆破拆除工程時,爆破拆除設計應建築倒塌時的觸地震動,必要時應在倒塌範圍鋪設緩衝材料或開挖防震溝.
8.為保護臨近建築和設施的安全,爆破震動強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的有關規定,建築基礎爆破拆除時,應限製一次同時使用的藥量。
9.爆破拆除施工時,應對爆破部位進行覆蓋和遮擋,覆蓋材料和遮擋設施應牢固可靠。
10.爆破拆除應采用電力起爆網路和非電導爆管起爆網路,電力起爆網路的電阻和起爆電源功率,應滿足設計要求;非電導爆管起爆應采用複式交叉封閉網路。爆破拆除不得采用導爆索網路或導火索起爆方法。裝藥前,應對爆破器材進行性能檢測,實驗爆破和起爆網路模擬實驗應在安全場所進行。
11.爆破拆除工程的實施應在工程所在地有關部門領導下成立爆破指揮部,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安全距離設置警戒。
12.爆破拆除工程的實施除應符合本規範第4.3節的要求外,必須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