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陽建築拆除工程是指對已經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築物或構築物等進行拆除的工程。 按拆除的程度,分為全部拆除和部分拆除(或叫局部拆除)。
分類
按拆除的標的物分,有民用建築的拆除、工業廠房的拆除、地基基礎的拆除。機械設備的拆除、工業管道的拆除、電氣線路的拆除、施工設施的拆除等
按拆下來的建築構件和材料的利用程度不同,分為毀壞性拆除和拆卸;
按拆除建築物和拆除物的空間位置不同,又有地上拆除和地下拆除之分。
襄陽建築拆除施工特點
1、作業流動性大;
2、作業人員素質要求低;
3、潛在危險大:
1)無原圖紙,製定拆除方案困難,易產生判斷錯誤;
2)由於加層改建,改變了原承載係統的受力狀態,在拆除中往往因拆除了某一構件造成原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力學平衡體係受到破壞而造成部分構件產生傾覆造成人員傷亡。
4.對周圍環境的汙染;
5.露天作業。
襄陽建築拆除施工準備
aa條 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責任。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對拆除工程施工安全負檢查監督責任;施工單位應對拆除工程的安全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二條 建設單位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建築單位應在拆除工程開工前15日,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 施工單位資質登記證明;
2 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比鄰建築的說明。
3 拆除施工組織方案或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4 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第三條 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1 拆除工程的有關圖紙和資料;
2 拆除工程涉及區域的地上、地下建築及設施分布情況資料。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負責做好影響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種管線的切斷、遷移工作,當建築外側有架空線路或電纜線路時,應與有關部門取得聯係,采取防護措施,確保安全後方可施工。
第五條 當拆除工程對周圍相鄰建築安全可能產生危險時,必須采取相應保護措施,對建築內的人員進行撤離安置。
第六條 在拆除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檢查建築內各類管線情況,確認全部切斷後方可施工。
第七條 在拆除工程作業中,發現不明物體,應停止施工,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